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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认定申请者的居留与就业——审查期间居留、6个月后就业许可、不予认定时的期限

申请难民认定后,可在决定确定前留在韩国;自申请之日起满6个月,可以取得就业许可。介绍G-1-5居留期限、就业限制行业、生活费等支援,以及不予认定时的异议申请期限。

撰写 · Sunshine行政士事务所
手在文件上书写的黑白照片: 难民认定申请者的居留与就业——审查期间居留、6个月后就业许可、不予认定时的期限

申请难民认定后,最先遇到的问题通常是“在决定出来之前能不能留在这里”“这段时间的生活费怎么办”。难民法规定申请者可以居留到决定确定为止,并在经过一定期间后可以取得就业许可。不过,许可时间和行业都有限制,对不予认定决定提出争议的期限也很短,因此管理好日期非常重要。

核心要点

  • 难民申请者可以在决定确定之前、如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到该程序结束为止,留在韩国。
  • 滞留资格为难民申请者(G-1-5),居留期限每次在6个月至1年范围内许可和延长。
  • 自申请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以通过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方式取得就业许可,但建筑业等行业受限制。
  • 收到不予认定通知后,须在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行政诉讼须自知道之日起90日内提起。

1. 申请后可居留到决定确定为止

在韩国境内的外国人,以书面形式向地方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提交难民认定申请书。须出示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无法出示时以说明理由书代替。提出申请后会立即领到受理证,此受理证日后在办理居留申请时可作为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材料。

申请者可以居留到难民认定与否的决定确定为止;如果针对不予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正在进行,可以居留到该程序结束为止。即使收到不予认定决定或异议申请驳回决定,只要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间尚未届满,仍属于难民申请者。另外,难民申请者不会被违背本人意愿强制遣返。

在入境审查时于机场或港口提出申请的,可以在出入境口岸的指定场所停留最多7日;如果7日内未决定是否交付审查,则须准许入境。入境审查的一般情况请参阅机场入境审查与附条件入境许可。

2. 滞留资格与居留期限延长

申请难民认定的人会获得难民申请者(G-1-5)滞留资格,居留许可期限为6个月至1年。延长同样每次在6个月至1年范围内许可,并可考虑预计诉讼期间或人道原因,在1年以内灵活确定。

延长时,须与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录证一起提交居住地证明材料。除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外,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HCR等出具的居住确认书也予以认可。手续费与一般在韩外国人相同。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居留期限延长许可须在居留期限届满前取得,错过期限时的处理请参阅错过居留期限延长时。

3. 审查如何进行

受理申请的机关会进行面谈和事实调查。申请者提出要求时,由同性别的公务员面谈;申请者要求对面谈录音或录像时,不得拒绝。难民认定与否须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决定,不得已时可在6个月范围内延长,此时须在期限届满7日前通知。

申请者应诚实配合审查。如果连续3次以上不应面谈等出席要求,审查可能被终止。以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申请的、不予认定后在没有重大情况变化的情况下再次申请的、居留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居留期限即将届满时申请或为拖延强制驱逐执行而申请的,可以省略部分审查程序。

4. 自申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就业许可

自难民认定申请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以取得就业许可,许可以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方式发放。因延迟提交证明材料、下落不明、被保护等申请者本人原因产生的期间,不计入6个月。如须抚养因残疾等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等,被认定为特别必要时,未满6个月也可能获得许可。

  • 允许范围:限制行业以外的简单劳务。
  • 就业限制行业:建筑业(营业执照上只登记建筑业的不能就业;与制造业等并列的复合行业,以“不得从事建筑业”为条件许可)、赌博类营业场所、在练歌厅酒吧·娱乐酒吧等担任陪酒人员、违反善良风俗的营业场所、个人家教等。
  • 专业领域:想在外语会话讲师等专业领域工作的,须按与一般在韩外国人相同的材料和程序办理。
  • 许可期间:在居留期限范围内,至居留许可期限为止。
  • 材料: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录证、雇佣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工作单位相关材料。手续费与一般在韩外国人相同。

就业许可属于事先许可。工作单位(雇主)变更时须重新取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在限制行业工作的,将比照一般在韩外国人作为违法案件处理。处罚与应对可参阅外国人非法就业处罚指南。

5. 生活费·住所·医疗支援及其限制

难民法将对申请者的支援规定为“可以”提供,因此并不是一申请就当然能获得。

  • 生活费等:可在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范围内提供;因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等不得已的情况,可在6个月范围内延长。是否支援及金额由法务部长官综合考虑在韩居留期间、是否就业、是否使用难民支援设施、有无扶养家属、生活状况等决定。
  • 住所设施:使用期限在不超过6个月的范围内确定,可考虑健康状况或扶养家属等予以延长。
  • 医疗:可以安排健康检查,或在预算范围内补助费用。
  • 教育:申请者及其家属中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与国民同等水平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但是,针对不予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正在进行的人、在没有重大情况变化的情况下再次申请的人、在居留期限即将届满时或为拖延强制驱逐而申请的人,不提供生活费、住所设施和医疗支援。因紧急或人道原因被认定特别需要的除外。

6. 不予认定时——异议申请与行政诉讼的期限

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书上会写明决定理由以及异议申请的期限和方法。

  1. 异议申请: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附上说明异议理由的材料,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向法务部长官提出。提出异议申请后,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2. 难民委员会审议:异议申请交付难民委员会,须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不得已时可在6个月范围内延长)。
  3.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撤销诉讼须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该期间为不变期间。

不予认定者中获得人道居留许可的,以其他(G-1-6)资格获得1年居留期限,就业范围与难民申请者相同,另外也可以在建筑业就业。反之,如果查明是以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获得难民认定,认定可能被撤销。

7. 现在可以做的事

  1. 保管好受理证并记下申请日。 就业许可的6个月和生活费支援期间都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2. 在日历上标出居留期限届满日。 请在届满前备齐居住地证明材料申请延长。
  3. 一定要应面谈出席要求。 连续3次不出席,审查可能被终止。
  4. 满6个月并找到工作后,先取得许可。 确认该工作是否属于限制行业,雇佣合同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
  5. 收到不予认定通知时,记下收到的日期。 不要错过异议申请30日、行政诉讼90日的期限。

8. 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我们可以协助整理居留期限延长材料和居住地证明材料、准备满6个月后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就业许可)申请材料、办理工作单位变更时的重新申请、整理异议申请所需的说明材料,以及翻译外文文件。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代理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错过一个日期,选择就会变少,请带着受理证和通知书来咨询。居留业务的说明可在HiKorea上确认:https://www.hikorea.go.kr

常见问题

Q. 难民认定审查期间居留期限到期,必须出境吗?

难民申请者可以在难民认定与否的决定确定之前留在韩国;如果针对不予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正在进行,可以留到该程序结束为止。不过,G-1-5滞留资格的居留期限每次在6个月至1年范围内许可,因此须在期限届满前取得延长许可。

Q. 难民申请者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工作?

自难民认定申请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以取得就业许可,许可以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方式发放。因延迟提交证明材料、下落不明、被保护等本人原因产生的期间,不计入6个月。取得许可前工作属于非法就业。

Q. 难民申请者可以从事哪些工作?

允许从事限制行业以外的简单劳务。建筑业、赌博类营业场所、在娱乐酒吧等担任陪酒人员、违反善良风俗的营业场所以及个人家教均受限制。想在外语会话讲师等专业领域工作的,须按与一般在韩外国人相同的材料和程序办理。

Q. 收到不予认定决定后,在什么期限内可以争议?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后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须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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