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出境命令

强制出境命令(强制遣返) — 程序、申诉与再入境禁止

强制出境命令是韩国《出入境管理法》下最严厉的行政处分之一。命令发出后通常伴随保护(拘留)措施,执行后将适用1年至永久的再入境禁止。

强制出境命令的触发条件

《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规定了强制出境对象。法务部经审查认定符合强制出境事由时,将发出命令书。

强制出境执行程序

强制出境命令发出后,将按以下程序执行。

  1. 强制出境命令书发出并通知当事人
  2. 保护(拘留)措施:送入外国人保护所
  3. 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第60条第1款)或提起行政诉讼
  4. 执行暂停或保护解除决定(罕见情形)
  5. 强制出境执行(登机后出境)
  6. 出境后适用再入境禁止期(1年至永久)

Sunshine能提供的帮助

本事务所为收到强制出境命令的外国人提供以下支持:

선샤인행정사사무소
서울 중구 퇴계로 324, 3층 · +82-2-363-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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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可以对强制出境命令(强制遣返)提出申诉吗?
是的。可自收到强制驱逐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经官署长官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异议申请书(第60条第1款),也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诉讼期间申请执行停止可暂时阻止被驱逐出境。
保护(拘留)程序是什么?
强制出境命令发出后当事人被送入外国人保护所。无法立即遣返时可在2个月范围内保护,经外国人保护委员会批准可每次在3个月范围内延长,但总保护期不得超过9个月(法定例外为20个月)(第63条)。有时可通过缴纳保证金或申请临时解除获得释放。
强制出境可以被暂停吗?
在人道主义事由(重病·哺育婴儿等)或行政诉讼进行中等有限情形下,执行暂停可能获批。专业人士协助至关重要。
韩国的出境命令和强制驱逐有什么区别?
出境命令是对被认为属于强制驱逐事由、但愿意自费自行出境的人等,规定出境期限后作出的处分;强制驱逐命令则是审查后认定属于强制驱逐事由时作出的处分。收到出境命令后若未在指定期限内出境,将被发给强制驱逐命令书;对强制驱逐命令提出异议,须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被强制驱逐并出境后未满5年的人,属于法律规定法务部长官可以禁止入境的对象;在永住(F-5)审查中,被强制驱逐后出境未满7年、被出境命令后出境未满5年,也被列为欠格事由。具体属于哪种处分,请以所收文件为准,期限请向主管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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