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命令
出境命令 — 出境期限与条件,逾期会怎样
出境命令是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由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长官规定出境期限并命令出境的处分。它与强制驱逐命令(第59条)和出境建议(第67条)都是不同的处分,请先确认所收文件的名称。
哪些人会收到出境命令?
《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以下情形可作出出境命令。
- 被认定属于强制驱逐对象(第46条第1款各项),但愿意自费自行出境的人
- 收到出境建议(第67条)后仍未履行的人
- 依第89条被撤销各类许可的人,依第89条之2第1款被撤销永住资格的人(获得一般滞留资格者除外)
- 受过罚款处分或通告处分后,被认为应采取出境措施的人
出境命令书上要确认的内容
作出出境命令时会发给出境命令书(第68条第2款)。请先确认以下内容。
- 出境期限:施行规则第65条规定,应在命令书发给之日起30日范围内确定。实际期限以命令书上写明的日期为准。
- 条件:可能附加居住限制或其他必要条件(第68条第3款)。
- 履约保证金: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缴存2000万韩元以下的履约保证金(第68条第3款)。
- 期限延缓:没有可乘坐的交通工具,或因疾病等不得已事由明显无法在期限内出境时,可申请延缓出境期限(施行规则第33条)。
逾期或违反条件时
收到出境命令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出境,或违反所附条件的,将立即发给强制驱逐命令书,所缴存的履约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库(第68条第4款)。
出境后的影响
依出境命令出境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被列为取得永住(F-5)资格的欠格事由(施行规则第18条之4第1款第1项第7目)。是否禁止入境由法务部长官依第11条判断,请以处分书和主管机关的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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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能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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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并整理出境命令书上的期限、条件和履约保证金
- 准备延缓出境期限的申请事由和证明材料
- 确认所收文件中的不服申诉说明(是否可申请及期限)
- 出境后再入境及签证申请的准备咨询
선샤인행정사사무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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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出境命令和出境建议有什么区别?
出境建议(第67条)是建议当事人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建议书发给之日起5日范围内确定。不履行出境建议的,将成为出境命令的对象(第68条第1款第2项)。出境命令附有期限和条件,不遵守的将被发给强制驱逐命令书(第68条第4款)。
出境命令和强制驱逐命令有什么区别?
强制驱逐命令是审查后认定属于强制驱逐对象时作出的处分(第59条第2款)。对强制驱逐命令提出异议,须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第60条第1款)。依强制驱逐命令出境后未满5年的人,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出境期限可以延长吗?
没有可乘坐的交通工具,或因疾病等不得已事由明显无法在期限内出境时,可以延缓出境期限。需在出境期限延缓申请书上附上证明事由的材料,向官署提交(施行规则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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