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命令

出境命令 — 出境期限与条件,逾期会怎样

出境命令是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由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长官规定出境期限并命令出境的处分。它与强制驱逐命令(第59条)和出境建议(第67条)都是不同的处分,请先确认所收文件的名称。

哪些人会收到出境命令?

《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以下情形可作出出境命令。

  • 被认定属于强制驱逐对象(第46条第1款各项),但愿意自费自行出境的人
  • 收到出境建议(第67条)后仍未履行的人
  • 依第89条被撤销各类许可的人,依第89条之2第1款被撤销永住资格的人(获得一般滞留资格者除外)
  • 受过罚款处分或通告处分后,被认为应采取出境措施的人

出境命令书上要确认的内容

作出出境命令时会发给出境命令书(第68条第2款)。请先确认以下内容。

  • 出境期限:施行规则第65条规定,应在命令书发给之日起30日范围内确定。实际期限以命令书上写明的日期为准。
  • 条件:可能附加居住限制或其他必要条件(第68条第3款)。
  • 履约保证金: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缴存2000万韩元以下的履约保证金(第68条第3款)。
  • 期限延缓:没有可乘坐的交通工具,或因疾病等不得已事由明显无法在期限内出境时,可申请延缓出境期限(施行规则第33条)。

逾期或违反条件时

收到出境命令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出境,或违反所附条件的,将立即发给强制驱逐命令书,所缴存的履约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库(第68条第4款)。

出境后的影响

依出境命令出境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被列为取得永住(F-5)资格的欠格事由(施行规则第18条之4第1款第1项第7目)。是否禁止入境由法务部长官依第11条判断,请以处分书和主管机关的说明为准。

相关阅读

与出境建议的区别 →收到出境命令书后该做什么 →强制驱逐命令 →

Sunshine能提供的帮助

我们为收到出境命令的人提供以下支持:

선샤인행정사사무소
서울 중구 퇴계로 324, 3층 · +82-2-363-2251
立即预约咨询

常见问题

出境命令和出境建议有什么区别?
出境建议(第67条)是建议当事人自行出境的处分,出境期限在建议书发给之日起5日范围内确定。不履行出境建议的,将成为出境命令的对象(第68条第1款第2项)。出境命令附有期限和条件,不遵守的将被发给强制驱逐命令书(第68条第4款)。
出境命令和强制驱逐命令有什么区别?
强制驱逐命令是审查后认定属于强制驱逐对象时作出的处分(第59条第2款)。对强制驱逐命令提出异议,须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出(第60条第1款)。依强制驱逐命令出境后未满5年的人,可能被禁止入境(第11条第1款第6项)。
出境期限可以延长吗?
没有可乘坐的交通工具,或因疾病等不得已事由明显无法在期限内出境时,可以延缓出境期限。需在出境期限延缓申请书上附上证明事由的材料,向官署提交(施行规则第33条)。
※ 本页面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建议。
← 返回处分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