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韩国的外国人要在机场或港口接受入境审查。如果材料不全,或者对入境目的是否符合居留资格有疑问,可能不会立即获准入境。这篇文章整理入境审查的要件、被拒绝时的程序和附条件入境许可制度。能否入境由现场审查决定,所以无法预先断定结果,这一点先说明。
要点
- 入境审查会审查护照·签证的有效性、事先旅行许可、入境目的与居留资格是否一致、居留期间,以及是否属于禁止入境·拒绝对象(第12条第3款)。
- 无法证明具备要件的,可以不许可入境(第12条第4款)。
- 对需要特别确认的人,可以作出附条件入境许可(第13条)。
- 被拒绝入境的人属于遣返对象,遣返费用和责任由船舶、航空公司等运输业者承担(第76条)。
1. 入境审查的要件
第12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入境须在出入境口岸提交护照和入境申报卡并接受入境审查。出入境管理公务员依第3款审查是否具备下列要件,然后许可入境。
- 护照和签证有效(签证仅限本法要求的情形)
- 事先旅行许可有效(适用时)
- 入境目的符合居留资格
- 居留期间依法务部令确定
- 不属于第11条所定禁止入境或拒绝的对象
外国人登录有效的人等可以省略入境申报卡(施行令第15条第1款)。无法证明具备要件的,可以不许可入境(第12条第4款)。
2. 禁止·拒绝入境的事由
第11条第1款列出法务部长官可以禁止入境的外国人:感染病患者、吸毒成瘾者等有危害公共卫生之虞的人;违法携带枪炮、刀剑、火药类入境的人;有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之虞的人;有危害经济秩序或社会秩序之虞的人;无力承担国内居留费用等需要救护的人;受强制驱逐命令出境后未满5年的人;以及法务部长官认为不宜入境的其他人。本国以同样事由拒绝我国国民入境的,可以以同样事由拒绝其入境(第2款)。解除入境禁止,请参考禁止入境解除指南。
3. 附条件入境许可
依第13条第1款,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的负责人可对下列人员许可附条件入境。
- 因不得已的事由未能具备护照·签证要件,但被认为能在一定期间内具备的人
- 被怀疑存在禁止入境事由或未满足入境目的要件、需要特别审查的人
- 其他被认为需要附条件入境许可的人
许可时须签发附条件入境许可书,附加居住限制、须服从出席要求等必要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缴存1000万韩元以下的保证金(截至2026年10月,第13条第2款)。依施行令第16条,许可期间在72小时范围内确定,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在该范围内延长。在期间内被认定具备要件的,进行入境审查,此时入境日为附条件入境许可日。
4. 违反条件与被拒绝时
违反附条件入境许可的条件,依第95条第2项可处1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截至2026年10月)。施行规则[附表7]的罚款基准额如下,可视情况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减轻或加重(施行规则第86条第2款)。
| 违规次数 | 罚款基准额 |
|---|---|
| 第1次 | 100万韩元 |
| 第2次 | 300万韩元 |
| 第3次 | 500万韩元 |
| 第4次以上 | 1000万韩元 |
缴存的保证金在违反条件时可全部或部分归属国库(第13条第3款),违反条件也属于强制驱逐事由(第46条第1款第5项)。未获许可入境的人属于遣返对象(第76条第1款第3项),决定不许可入境的事项被认为重要时,出入境管理公务员须向法务部长官报告(施行令第15条第6款)。
5. 入境前要准备的事项
- 确认护照有效期和签证。 准备符合入境目的的签证或事先旅行许可。
- 备好证明入境目的的材料。 邀请函、在职·在学证明、住宿预订等可能有帮助。
- 检查是否存在禁止入境事由。 如果曾被强制驱逐,请确认是否已满5年。
- 现场如实回答提问。 不要说出与材料不同的内容。依第7条之2、第26条,虚假申请还可能另行受到处罚。
- 如果拿到附条件入境许可书,请严格遵守条件。 记录好期间、居住限制和出席时间。
6. 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我们可以协助核对签证发放认定书和签证申请材料、整理证明入境目的的材料、审查禁止入境事由,以及翻译外文文件。被拒绝入境时在现场的代理,以及告发之后的侦查·刑事审判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入境日程确定后,请先核对材料和入境目的证明。如果担心签证申请,也请参考签证拒绝应对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