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驱逐 · Removal

被出入境机关“保护”(收容)后,异议申请·审查请求·临时解除保护怎么办?

在出入境机关被保护后期限有多久、家属会以什么方式得知?依条文整理保护审查请求、强制驱逐命令7日内异议申请以及保护临时解除的程序、期限与注意事项。

撰写 · Sunshine行政士事务所
用蓝笔在文件上签名的手: 被出入境机关“保护”(收容)后,异议申请·审查请求·临时解除保护怎么办?

在取缔或调查过程中被出入境·外国人机关保护,本人和家属都容易慌张。有限的时间里要做的事情很多,如果不知道什么时候之前能做什么,就会错失权利。本文依条文整理《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保护要件、期限,以及提出异议的三条途径。

核心要点

  • 保护需要有相当理由怀疑属于强制驱逐事由,并且已逃跑或有逃跑之虞,凭保护命令书进行(第51条第1款)。
  • 实施保护后,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家属·辩护人等(第54条第1款)。
  • 提出异议有三条途径:① 针对保护本身的审查请求(第55条),② 针对强制驱逐命令的异议申请(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第60条),③ 保护临时解除(第65条)。
  • 三者的对象和受理机关不同,要分清对哪种处分提交什么。

1. 什么情况下会被保护?

第51条第1款规定,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有相当理由怀疑外国人属于第46条第1款各项强制驱逐事由,且已逃跑或有逃跑之虞的,可以从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处取得保护命令书,对该外国人实施保护。申请保护命令书时,须附上能认定保护必要性的材料(同条第2款)。

情况紧急,来不及取得保护命令书时,可先告知理由后紧急保护(第51条第3款)。此时须立即制作紧急保护书并出示给本人,并在48小时内取得并出示保护命令书;取得不了的,须立即解除保护(同条第4款、第5款)。

另外,机关负责人在签发保护命令书、延长保护期限等措施前,须事先给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第66条之3)。当事人无法用韩语沟通的,施行令第80条之2第5款规定可以提供口译或翻译支持。

2. 保护期限有多久?

  • 为审查·决定的保护:10日以内。有不得已事由时,经机关负责人许可,可在不超过10日的范围内延长一次(第52条第1款)。
  • 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的保护:因没有护照或交通工具未落实等原因无法立即遣返时,可在2个月范围内保护至可以遣返(第63条第1款)。因不配合等原因2个月后仍无法遣返的,经外国人保护委员会批准,可每次在3个月范围内延长,包括延长期间在内总保护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难民申请等部分情形可在不超过20个月的范围内延长(同条第2款)。
  • 超过保护期限上限的,须立即解除保护(第63条之2第1款)。

保护期间也须最大限度尊重被保护人的人权,对患者、孕妇、老弱者、未满19岁的人须特别保护(第56条之3)。

3. 家属如何得知?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保护嫌疑人时,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保护的时间、地点和理由通知在韩国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家属、辩护人或嫌疑人指定的人(第54条第1款)。没有可通知的人时,记载该事由并可不通知。此外,被保护人如有要求,除紧急情况外,还须通知其国籍国领事(第54条第2款)。

所以刚被保护后,准确告知需要接到通知的家属或熟人的联系方式很重要。

4. 提出异议的三条途径

(1)对保护的审查请求(第55条)

依保护命令书被保护的人或法定代理人等,对保护有异议的,可以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请求审查保护。依施行令第69条第1款,须在法务部令规定的审查请求书上附上说明异议理由的材料,提交给机关负责人。委员会审查后,请求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决定解除保护(第55条第2款)。

(2)对强制驱逐命令的异议申请(第60条)

审查结果属于强制驱逐事由的,机关负责人签发强制驱逐命令书,并须告知可以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第59条第3款、第4款)。异议须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以异议申请书经机关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提出(第60条第1款)。法务部长官审查并决定是否有理由,决定有理由的,被保护人立即解除保护(第60条第3款、第4款)。

即使认为异议无理由,如果当事人曾具有大韩民国国籍或有其他必须居留的特殊情况,法务部长官也可以许可其居留(第61条第1款)。已申请难民认定或提出异议而审查尚未结束的,不得遣返(第62条第4款)。

(3)保护的临时解除(第65条)

  • 依职权:机关负责人综合被保护人的情况、解除请求事由、资产等,缴纳2000万韩元以下保证金,并附加住所限制、定期报告、指定身份保证人等条件,可以临时解除保护(截至2026年10月,第65条第1款)。
  • 依申请:被保护人(包括保证人、法定代理人等)提出申请的,由外国人保护委员会决定是否临时解除(第65条第2款)。申请书须附上说明事由及缴纳保证金能力的材料(施行令第79条之2第1款)。委员会须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周内作出决定,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在2周范围内延长一次(同条第3款)。
  • 审查标准:对生命·身体的重大威胁或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之虞,损害国家利益之虞,违法事实·年龄·品行及在保护设施的生活态度,逃跑之虞,以及其他重大人道主义事由(施行令第79条之3第1款)。
  • 违反条件或有逃跑之虞时,临时解除可能被撤销,保证金可能归属国库(第66条)。

5. 家人被保护时先做的事

  1. **记下日期。**被保护的日期、收到保护命令书的日期、收到强制驱逐命令书的日期。7日异议期限从收到命令书之日起算。
  2. **确认收到的文件。**保护命令书、强制驱逐命令书、异议申请指引上写有处分依据和期限。
  3. **区分该走哪条路。**保护本身有问题的是审查请求,驱逐命令有问题的是异议申请,需要先放出来的则考虑临时解除。
  4. **收集说明材料。**家庭关系、居住、工作证明,保证人信息,缴纳保证金能力的材料等,如实整理对审查有帮助。
  5. **确认本人意愿。**是希望自愿出境(包括第68条出境命令),还是想继续居留,选择会不同。详细比较请参考外国人自愿出境指南。

6. 可以委托行政士办理哪些事项?

可以委托办理审查请求书、异议申请书、保护临时解除申请书等行政文件的填写与代为提交,撰写陈述书·意见书,以及整理并翻译家庭关系、居住、工作证明。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审判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这类程序期限很短,所以从收到文件的那天起立刻核对日期最重要。如果已经收到处分,请先整理剩余期限再来咨询。

常见问题

Q. 被保护后家属会得知吗?

会。出入境管理公务员保护嫌疑人后,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保护的时间、地点和理由通知在韩国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家属、辩护人或嫌疑人指定的人(第54条第1款)。被保护人如有要求,除紧急情况外,还须通知其国籍国领事(第54条第2款)。

Q. 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多久之内必须提出异议?

自收到强制驱逐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须以异议申请书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提出(第60条第1款)。异议被认定有理由的,被保护人会被立即解除保护(同条第4款)。7天很短,应从收到命令书当天起算。

Q. 保护最长可以持续多久?

因阶段而异。为审查、决定是否属于强制驱逐对象而保护的,在10日以内,有不得已事由时,经机关负责人许可可在10日范围内延长一次(第52条第1款)。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无法立即遣返的,可在2个月范围内保护,经外国人保护委员会批准每次延长3个月,总保护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部分例外情形上限为20个月(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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