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况指南
家属在外国人保护所
本页介绍家属被保护(收容)在外国人保护所等保护设施时可以确认的基本信息。保护是与强制出境(强制遣返)程序相关的措施,具体程序和结果可能因个案而异。
目前的情况
本人须知
- 保护应在有相当理由怀疑属于强制出境对象、且已逃跑或有逃跑之虞时,由机关负责人签发保护命令书后进行。执行保护命令书时,应向本人出示保护命令书。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1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3条
- 可以进行保护的场所为外国人保护室、外国人保护所或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场所。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2条第2款
- 如本人希望,除有紧急情况等不得已的事由外,应将保护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理由通知其本国驻韩领事。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4条第2款
- 关于对保护的审查请求、会见等、请愿以及暂时解除保护的程序,应张贴在保护设施内醒目的位置。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6条之9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66条之2
家属须知
- 实施保护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保护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理由通知在韩国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家属或本人指定的人等(没有可通知对象的除外)。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4条第1款
- 该保护通知书中还应写明可以对保护提出审查请求。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68条
- 被保护人可以与他人会见、收发信件和通电话。但为了保护设施的安全与秩序以及本人的安全、健康、卫生而不得已时,可能受到限制。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6条之6
期限
- 为审查和决定是否属于强制出境对象而进行的保护期限为10日以内;有不得已的事由时,经机关负责人许可,可在不超过10日的范围内仅延长一次。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2条第1款
- 对强制出境命令提出异议时,应自收到强制出境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异议申请书。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60条第1款
- 暂时解除保护的申请送达外国人保护委员会后,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周内作出决定;不得已时可在2周范围内延长一次。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79条之2第3款
- 其他日期请以收到的保护通知书、保护命令书、强制出境命令书等文件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现在要做的3件事
1
确认收到文件的日期和内容
本人须知: 如果收到了保护命令书或强制出境命令书,请确认文件名称、收到日期和记载内容。
家属须知: 请确认并保存收到的保护通知书上记载的保护日期时间、地点和理由。
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3条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4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68条2
确认会见与联络方式
本人须知: 可以通过会见、信件和电话与家属联络。具体程序请查看保护设施内张贴的说明。
家属须知: 请向该保护设施询问会见程序,并确认可用的联络方式。
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6条之6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6条之93
确认审查请求与暂时解除程序
本人须知: 如对保护有异议,可以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请求对保护进行审查,也可以申请暂时解除保护。
家属须知: 法定代理人等也可以提出对保护的审查请求,保证人或法定代理人等也可以申请暂时解除保护。
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5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65条第2款不应做的事
- 不要对收到文件上的日期置之不理。尤其是对强制出境命令的异议申请,期限为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日内。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60条第1款
- 不要遗漏说明材料。对保护的审查请求书应附上说明异议理由的材料,暂时解除保护申请书应附上说明申请理由和保证金缴纳能力的材料。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69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79条之2第1款
- 不要仅凭未经核实的说法作判断。请以收到的文件和保护设施内张贴的程序为准进行确认。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6条之9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66条之2
准备材料
- 收到的保护通知书(家属)、保护命令书·强制出境命令书(本人,如已收到)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4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68条
- 被保护家属的护照信息、外国人登录信息
- 能证明家庭关系的材料(由家属提出申请时)
- 请求对保护进行审查时:说明异议理由的材料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69条第1款
- 申请暂时解除保护时:说明申请理由和保证金缴纳能力的材料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79条之2第1款
官方依据链接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1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3条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2条第2款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4条第2款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6条之9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66条之2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4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68条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6条之6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2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60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79条之2第3款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55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 第65条第2款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69条第1款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第79条之2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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