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韩国出生后,除了出生申报,还有一件事要做。如果孩子不是韩国国民且没有居留资格,依出入境管理法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居留资格。这篇文章整理这项容易被忽略的义务和逾期的后果。
要点
- 在大韩民国出生的外国人若在没有居留资格的情况下滞留,须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取得居留资格(第23条第1款第1项)。
- 居留事务手册同样说明国内出生者应在出生之日起90天内申请,90天内出境则无需另行许可。
- 逾期可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截至2026年10月,第94条第15项),也属于强制驱逐事由(第46条第1款第8项)。
- 逾期越久,罚款基准额越高,所以发现后应立刻申请。
1. 哪些情况需要申请?
第23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在大韩民国出生的外国人,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第二,在韩居留期间丧失或脱离大韩民国国籍等事由发生的外国人,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0天内。两种情形都适用于没有第10条所定居留资格而滞留的人。即使父母已有长期居留资格,孩子也要另外取得资格。
2. 申请方法与所需材料
依施行令第29条,申请人须将居留资格赋予申请书连同法务部令规定的材料,提交给居住地管辖的厅长·事务所长·出张所长。法务部长官确定居留期间后,护照上会加盖赋予印或粘贴贴纸。
手册一般列出申请书、护照、出生证明等家庭关系证明材料、抚养人的身份证明。示例按父母资格区分:F-2持有者的子女给予F-1,E-9等父母的子女则在父母居留期间范围内给予期间。具体材料因父母资格而异,请向管辖机关确认最新说明。
3. 超过90天会怎样?
违反第23条无居留资格滞留的,依第94条第15项可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截至2026年10月)。常以通告处分的罚款了结,施行规则[附表7]的基准额随逾期时间而定。
| 逾期时间 | 罚款基准额 |
|---|---|
| 不满1个月 | 50万韩元 |
| 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 | 100万韩元 |
| 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 200万韩元 |
| 6个月以上不满1年 | 500万韩元 |
| 1年以上不满2年 | 1000万韩元 |
这些是基准额,可参酌年龄、环境、动机和负担能力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减轻或加重(施行规则第86条第2款)。收到通告书后须在15日内缴纳(第105条第1款),缴纳后同一案件不会再被处罚(第106条)。同时也属于强制驱逐事由(第46条第1款第8项),但愿意自费自愿出境的人可作出出境命令(第68条第1款第1项)。比较请参考外国人自愿出境指南。
4. 申请未获受理时
依施行令第33条,不赋予居留资格时,法务部长官会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上会写明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14日的出境期限。收到后请先确认期限和理由。
5. 现在该做的步骤
- 确认出生日期。 90天从出生之日起算,请把截止日写在日历上。
- 备齐材料。 护照、出生证明、父母的外国人登录证和家庭关系材料是基本材料。
- 向居住地管辖机关预约。 申请书需向管辖机关提交。
- 如果已经逾期,请不要拖延。 逾期越久基准额越高。
- 如果收到通告书或出席要求书,先核对日期。 通告书自收到之日起15日。
6. 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我们可以协助填写并代为提交居留资格赋予申请书、按父母资格核对材料、翻译外文文件,以及逾期时撰写经过说明。告发之后的侦查·刑事审判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请先数一数孩子出生至今已过了几天。如果期限临近或已过,我们可以一起先核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