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收到了居留延期或资格变更被拒的通知,却因为买不到机票或身体不适,实在赶不上通知上写的日期,可以申请出境期限宽限。如果是居留期间本身快到期、又没办法马上离开,对应的则是为出境的居留期间延期。两个名字很像,容易混淆,但适用对象和申请书都不一样。下面逐一说明各自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怎么申请,以及这段期间在之后的居留审查中如何对待。
核心要点
- 出境期限宽限:适用于因不予许可通知、出境劝告或出境命令而被定了出境期限、却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在期限内离开的人。
- 为出境的居留期间延期:适用于获准的居留期间即将届满、因没有船舶等交通工具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无法出境的人。
- 两者都要附上说明事由的材料申请,是否准许由机关审查。提出申请并不等于自动获批。
- 获批的期间在资格变更、永住审查中往往不被当作居留期间,期间内居留资格变更也可能受限。
1. 出境期限是怎么定出来的?
要理解宽限,先要知道"出境期限"从哪里来。对居留资格的授予、变更或延期作出不予许可时,机关会用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这份格式上要明确写出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14日范围内的出境期限。不过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把已获准的居留期间届满日定为出境期限;如果让当事人继续以原有资格居留,也可以不写出境期限。
出境劝告可在签发之日起5日的范围内定期限,出境命令则按法务部令定出境期限。期限这么短,航班、身体状况、搬家整理这类现实问题就常常和期限撞在一起。
2. 出境期限宽限: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准
适用对象有三类:收到居留资格授予等不予许可决定通知的人、收到出境劝告的人、收到出境命令的人。当这些人因没有船舶等交通工具、疾病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明显无法在期限内出境时,机关可以宽限出境期限。
申请时,把说明事由的材料附在出境期限宽限申请书上,交给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如果人在外国人保护所,则由保护所所长受理。
这里"明显"二字很关键。光说"我有情况"是不够的,需要从外部一看就能看出走不了的理由的材料,比如诊断书、住院证明、没有航班的证明材料。
宽限多久取决于事由。没有船舶等交通工具时,参考预计出境人数和交通状况,可宽限到法务部长官另行规定的期间;疾病等其他情形,可宽限到事由消失为止。也就是说没有固定的几个月,而是随事由而定。
3. 为出境的居留期间延期:什么时候用
这项制度适用于获准的居留期间即将届满的人。法令列举了两种情形。
- 已办理外国人登记的人,完成其居留资格范围内的活动后,想以国内旅行等为目的短暂停留
- 因没有船舶等交通工具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出境
申请时,在居留期间延期许可申请书上附说明事由的材料,交给机关。延期超过30日时,须经法务部长官批准,因此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有这类情况的话,不要等到临近届满日,最好留出余量尽早办理。
它也不同于一般的居留期间延期。一般延期是为了继续居留、继续活动;这个则始终是为了离开而延期。所以之后的审查也会区别对待。
4. 两种制度一览
| 区分 | 出境期限宽限 | 为出境的居留期间延期 |
|---|---|---|
| 对象 | 因不予许可通知、出境劝告、出境命令而被定了出境期限的人 | 获准居留期间即将届满的人 |
| 事由 | 没有船舶等交通工具,或疾病等不得已事由,明显无法在期限内出境 | 完成活动后因国内旅行等短暂停留,或没有交通工具等不得已事由 |
| 申请书 | 出境期限宽限申请书+说明材料 | 居留期间延期许可申请书+说明材料 |
| 期间 | 无交通工具时到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期间;其他情形到事由消失为止 | 超过30日须经法务部长官批准 |
5. 获批的期间在之后的居留审查中如何对待?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漏掉的部分。因为是为了出境而获批的期间,之后的审查中有时不被当作正常的居留经历。
- 变更为其他长期居留(F-2-99):合计居留期间时,为出境的延期许可期间和出境期限宽限期间都要扣除,非法滞留期间、出境劝告·出境命令期间也同样扣除。处于这两种期间的人,还被列为居留资格变更受到抑制的对象。
- 永住申请:计算国内居留期间时,延期期间和宽限期间按出境期间计入。
- 变更为国民的配偶(F-6-1):获得为出境的居留期间延期许可的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居留资格,并且写明获得出境期限宽限的人也不是变更对象。这种情况下须出境后在驻外公馆领取签证再入境。不过,因怀孕、生产或抚养夫妻之间所生子女等原因,在国内变更被认为不可避免时,有经审查可予变更的例外。
- 婚姻中断者(F-6-3)变更:获得为出境的延期许可的人属于限制对象。
- 地区优秀人才(F-2-R)、地区特色熟练技能人才(E-7-4R)的随行家属变更:获得延期许可或宽限的人受到限制。
总之,"先拿个宽限或延期,期间再变更资格"这种打算很难行得通。如果真正想留在韩国,使用这些制度之前,先弄清是否还有别的路径。
6. 难民申请者与宽限,提一点
难民申请者(G-1-5)在韩国出生的子女要取得其他(G-1-99)资格,父母必须合法居留,而文件写明:父母这位难民申请者若是出境期限宽限者,则不属于对象。另外,因拖欠工资正在劳动机关调解的人(G-1-4)可在6个月范围内延期,而获得出境期间宽限的人则在3个月范围内延期。也就是说,同一资格下,处于宽限中的人适用的标准会不同。
7. 超过期限会怎样?
既没申请、又没离开,情况就不同了。
- 居留期间届满后未经延期许可继续停留:法律要求在居留期间届满前取得延期许可,违反而继续居留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截至2026年10月,第94条第17项),也列在强制驱逐事由之中。实务中多以罚款(犯则金)处理,已另文整理在错过延期时的罚款指南。
- 收到出境命令却没在指定期限内出境:应立即发出强制驱逐命令书,已缴纳的履行保证金(可定为2000万韩元以下)可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库(截至2026年10月,第68条第3款、第4款)。
- 收到出境劝告却未履行:可能成为出境命令的对象。
自愿出境本身的利弊已在外国人自愿出境指南里写过,这里不重复。要点只有一个:要在期限届满之前,而不是之后,连同事由材料一起申请。如果期限已过,不要拖,先向机关确认情况。至于错过不予许可通知上的出境期限后会有什么处分,要看通知内容和个人情况,很难一概而论。
8. 申请前的准备顺序
- 把通知书或许可证上写的期限记成具体日期。先分清是出境期限还是居留期间届满日,才能决定用哪一种申请书。
- 把走不了的理由做成材料。诊断书、住院材料、没有航班的证明、家庭情况的证明等。
- 在期限届满前交给管辖机关。延期可能超过30日的话,要考虑批准多花的时间。
- 另外评估之后的居留规划。如前所述,对居留资格变更和永住审查可能有影响。
9. 可以委托行政士办理哪些事项?
阳光行政士事务所(선샤인행정사사무소)可协助填写并代为提交出境期限宽限申请书和居留期间延期许可申请书,撰写说明走不了的情况的陈述书·意见书,整理并翻译证明材料。侦查或刑事审判中的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期限临近的话,每一天都很紧。欢迎致电02-309-3107或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我们会先和您一起看通知书内容,说明哪种制度合适。咨询时间为工作日09:30~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