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生活的外国人,有时会纠结能不能参加示威或集会,能不能在社交网络上发表政治性言论。出入境管理法原则上禁止居留外国人从事政治活动,违反时可能导致中止命令乃至强制驱逐。这篇文章整理第17条及相关条文。需要先说明的是,哪些行为属于政治活动,法律并没有具体标准,需要逐案判断。
要点
- 在韩国居留的外国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从事政治活动(第17条第2款)。
- 法务部长官可对从事政治活动的外国人,以书面形式命令中止活动或作出其他必要命令(第17条第3款)。
- 违反第17条第2款属于强制驱逐事由(第46条第1款第8项)。
- 永久居留者除法律规定的例外外,不会被强制驱逐(第46条第2款)。
1. 被禁止活动的范围
第17条第2款规定禁止政治活动,但没有对“政治活动”另行下定义。因此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要根据活动的内容、目的、参与方式等具体事实来判断。本文无法断定某个具体行为是被允许还是被禁止。条文也同时写明,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属于例外。如果行动前有担心的地方,向居住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咨询更为稳妥。
2. 中止命令及其履行
依第17条第3款,法务部长官可在居留外国人从事政治活动时,以书面形式命令中止活动或作出其他必要命令。施行令第22条规定,活动中止命令书上应写明:
- 须立即中止该活动
- 不履行命令时将采取强制驱逐等措施
- 其他必要事项
该命令书由法务部长官直接签发,或经厅长·事务所长·出张所长交给该外国人。出入境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认定从事政治活动的人时,应立即向法务部长官报告(施行规则第26条)。
3. 强制驱逐事由与程序
第46条第1款第8项规定,违反第17条第1款、第2款的人属于强制驱逐对象。不过永久居留者依第46条第2款,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事由(内乱·外患罪等)外不会被强制驱逐。被怀疑属于强制驱逐对象时,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可以进行调查(第47条)。调查中的权利与程序请参考出入境事犯审查指南。
即使被认定属于第46条第1款各项,愿意自费自愿出境的人也可作出出境命令(第68条第1款第1项)。接到出境命令后未在期限内出境的,可能被签发强制驱逐命令书,所缴存的履行保证金可能归属国库(第68条第4款)。各种选择可在外国人自愿出境指南中比较。
4. 与活动范围限制的区别
依第22条,法务部长官认为为公共安宁秩序或大韩民国重要利益所必要时,可限制居留外国人的居所或活动范围并规定必要的遵守事项。违反该限制或遵守事项的,依第94条第14项可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施行规则[附表7]的罚款基准额为第1次300万韩元(截至2026年10月)。关于居留资格以外活动的整体规定,可在资格外活动处分指南中一并查看。
5. 行动前后的检查顺序
- 检查自己的居留资格和活动内容。 先自行梳理该活动是否具有政治性质。
- 有疑问,行动前向管辖机关咨询。 请记录咨询内容和答复。
- 收到中止命令书,请立即遵从。 命令书上写明须立即中止,不履行可能导致强制驱逐等。
- 收到出席要求书,请确认日程和事由。 出席要求书上会写明事由和日期·地点(施行令第58条)。
- 整理活动经过和参与程度。 之后需要说明时会有帮助。
6. 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我们可以协助检查居留资格和活动内容、针对出席要求书·中止命令书撰写陈述书·意见书、准备出境命令和居留相关申请材料,以及翻译外文文件。侦查机关的刑事调查和审判中的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如果担心某项活动,请在开始之前咨询;如果已经收到书面通知,请先从确认日期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