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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资格外活动被查处时的处分与违规审查 2026 — 通告处分·出国命令·强制退去

未取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而从事其他活动被查处时,会导致通告处分、出国命令、强制退去中的哪一种处分,以及在出入境违规审查阶段应注意什么,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和法务部滞留指南手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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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资格外活动被查处时的处分与违规审查 2026 — 通告处分·出国命令·强制退去

有的留学生未取得时间制就业许可就打工,或未经工作单位变更许可就到新单位上班,或参与与学业无关的校外研究活动,进而接受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的调查。这类情形大多都与滞留资格外活动有关。

本文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条文以及法务部《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中实际记载的内容,整理滞留资格外活动被查处时可能作出的处分,以及在出入境违规审查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本文仅以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的现行条文和法务部手册所载内容为依据。 手册是按滞留资格划分的申请指南,并不涉及出入境违规审查的具体程序。实际处分和程序因案件及主管机关的判断而异,请始终优先确认您收到的文件和机关的指引。

1. 什么是滞留资格外活动 — 第20条

《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规定,在大韩民国滞留的外国人,若要在从事与其滞留资格相符的活动的同时,从事属于其他滞留资格的活动,应依总统令的规定事先取得法务部长官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手册将该法施行令第25条和施行规则第29条(滞留资格外活动的限度)一并列为该许可的依据。

手册中的代表性例子如下:

  • 留学(D-2)学生的研究活动:以学生身份担任一般企业或团体的研究员被禁止,若要就业须通过变更资格。手册还写明,被派遣或支援到非所属大学的校外研究机构工作被严格禁止。
  • 所属大学以外的研究·实习活动:领取外部机构研究费时,与学业相关的需要时间制就业许可,与学业无关的则需要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2. 被查处后可能有哪些处分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可以对被怀疑属于强制退去事由的外国人调查其事实(第47条)。根据调查结果,主要有三种处分。

处分 依据 内容
通告处分 第102条 调查后获得犯罪确证时,以书面通知缴纳罚款
出国命令 第68条 对希望自费自愿出国的人等,规定出国期限后下达命令。通告处分后认为适宜出国的人也在对象之内
强制退去 第46条第1款、第59条第2款 认定属于强制退去对象时,可下达强制退去命令

违反第20条的人被列入第46条第1款第8项的强制退去对象。但被列入与实际下达强制退去命令是两回事。采取何种处分,由主管机关按具体案件判断。

另有单独的罚则条文。 《出入境管理法》第94条规定,属于各项之一的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其第12项列举了"违反第20条,未取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而从事属于其他滞留资格的活动的人"。

3. 手册所载的按类型处理标准

法务部手册中较具体记载查处时处分步骤的内容如下。以下均为针对该类型的标准,并非原样适用于所有案件。

类型 手册记载的处理标准
留学(D-2)时间制就业,未经许可就业 第1次查处时若违法程度轻微,通告处分后给予滞留许可。建筑业领域的非法就业,无一例外作出出国命令(暂缓入境限制)。第2次查处为强制退去
留学(D-2)时间制就业,已获许可但违反条件 第1次严重警告,第2次留学期间不允许时间制就业,第3次取消留学资格
未经许可变更·追加工作单位而就业 首次违反的,通告处分后允许变更工作单位。最近2年内违反2次以上或雇用了外国人邀请受限企业的,原则上通告处分后出国
违反地区特化型在外同胞(F-4-R)的地区限制 可能被通告处分并取消滞留资格

从该表可以看出,即使是相似的活动,结果也可能因滞留资格、违反次数、行业以及所雇用的企业而不同。

4. 出入境违规审查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决定是通告处分还是强制退去的调查·审查过程,通常被称为出入境违规审查。手册中该词仅在永住欠缺事由的句子里以"滞留许可(含出入境违规审查)决定"的形式出现一次,并未说明程序。因此本文也不对具体程序或准备材料作断言。

实务中需要记住的原则:

  1. 准确回忆并整理事实关系。 何时起、在何处、从事了什么活动,是否有不知道需要许可的情况等,都是调查中确认的核心事项。
  2. 被要求提交的材料请按主管机关的指引办理。 各案件可能不同,若指引不清晰,提交前向机关确认更为稳妥。
  3. 下达强制退去命令书时,会告知可以提出异议。 法律规定,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的负责人发放强制退去命令书时,应告知可以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第59条第4款)。
  4. 许可本身也可能被取消。 法务部长官可以取消或变更依第20条作出的滞留许可等,并可为听取意见而要求当事人出席(第89条)。

5. 如果收到了通告处分

收到通告书后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在期限内未缴的,原则上会被告发(第105条)。按通告缴纳罚款的,不会因同一案件再次受到处罚(第106条)。收到通告处分时的确认事项以及缴纳·说明的顺序,已在收到韩国出入境罚款通知时的应对程序中详细说明。

6. 处分记录对今后滞留的影响

处分结束后,记录仍可能体现在今后的审查中。法务部手册所载的例子如下:

  • 居住(F-2)积分制扣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记录属于扣分项目。通告处分的标准为自申请日起3年内(以缴纳日计),出国命令·强制退去为自申请日起5年内被处分的情形。
  • 永住(F-5)欠缺事由:包括被下达强制退去命令后出境之日起未满7年,或被下达出国命令后出境之日起未满5年。此外,最近3年内受到500万韩元以上罚款处分,或罚款合计700万韩元以上的,也包括在内。

7. 实际应对顺序

  1. 将收到的调查通知或通告书等文件的内容(依据条文、违法内容、期限)按原文确认。
  2. 若目前进行的活动可能属于滞留资格外活动,请在继续之前先停止该活动,并向机关确认是否需要许可。
  3. 按时间顺序整理事实,被要求提交的材料按机关指引准备。
  4. 若担心处分之后的滞留期间延长、资格变更乃至永住申请,可与行政士事务所等专家一起核查整个滞留记录。

可能转入刑事程序的事项属于另行的法律程序领域,而出入境出入境违规审查及滞留资格应对则属于行政士的业务领域。

8. 现在就来核查

如果您收到了调查通知或通告书,并希望一并核查其对今后滞留资格可能产生的影响,Sunshine行政士事务所可为您提供从确认所收文件到准备说明材料的全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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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来源:

  • 《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第46条、第47条、第59条、第68条、第89条、第94条、第102条、第105条、第106条:https://www.law.go.kr
  • 法务部《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
  • HiKorea(法务部):https://www.hikorea.go.kr

常见问题

Q. 什么是滞留资格外活动?

指在从事与现有滞留资格相符的活动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其他滞留资格的活动。《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规定,从事此类活动须事先取得法务部长官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Q. 被查处后会立即被强制退去吗?

不会。违反第20条虽被列为强制退去的对象事由,但实际作出通告处分、出国命令、强制退去中的哪一种,由主管机关综合违法经过、程度及是否重复等情况判断。

Q. 通告处分和出国命令有什么不同?

通告处分(第102条)是通知缴纳罚款的制度,出国命令(第68条)是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出国的处分。法律还规定,对于通告处分后认为适宜出国的人可以作出出国命令,因此两者也可能同时适用。

Q. 接受出入境违规审查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被要求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因案件和主管机关而异,无法统一规定。请按主管机关的指引准备,如指引不清晰,提交前请先向机关确认。

Q. 受到处分后会影响之后的滞留许可吗?

可能会。法务部滞留指南手册中载有相关标准:通告处分、出国命令、强制退去的记录会体现在居住(F-2)积分制扣分或永住(F-5)的欠缺事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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