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邮寄或短信收到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的出席要求书,谁都会紧张。"我做错了什么?""去了会不会被扣下?"这样的担心会先冒出来。但出席要求和调查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国人在其中也享有受保障的权利。本文以《出入境管理法》第47条至第50条为中心,整理调查阶段应了解的内容。
核心要点
-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可以调查被怀疑属于第46条第1款各项(强制驱逐事由)的外国人,即嫌疑人(第47条)。
- 调查需要时,可要求嫌疑人或证人出席并讯问,出席要求书上写明目的、日期、地点(第48条、第49条、施行令第58条)。
- 陈述记入笔录,须宣读或让当事人阅览,并询问有无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删除、变更(第48条第3款、第4款)。
- 不通韩语的,须由口译人员口译(第48条第6款)。
- 嫌疑人讯问笔录被视为《刑事诉讼法》上的嫌疑人讯问笔录(第102条第4款),因此要慎重核对内容。
1. 出席要求是怎么进行的?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在调查需要时,可以要求嫌疑人出席并进行讯问(第48条第1款)。也可以要求证人出席听取陈述,其陈述的处理方式与嫌疑人相同(第49条)。
施行令第58条第1款规定,出入境管理公务员要求出席时,须签发写明出席要求的目的、出席日期和地点等的出席要求书。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要求(同条第2款)。出席要求原则上要事先取得厅长·事务所长·出张所长或保护所长的批准(施行规则第55条)。收到出席要求书后,请先确认是谁、基于什么目的、要求在何时何地出席。
2. 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
第48条具体规定了讯问程序。
- 讯问时须有另一名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在场(第2款)。
- 嫌疑人的陈述须记入笔录(第3款)。
- 笔录须向嫌疑人宣读或让其阅览,并询问有无错误;嫌疑人要求增加、删除、变更的,须把该陈述记入笔录(第4款)。
- 笔录须让嫌疑人骑缝盖章并签名或盖章,嫌疑人无法或拒绝时,把该事实记入笔录(第5款)。
- 不通韩语的人的陈述须由口译人员口译;听觉·语言障碍者可用文字提问或陈述(第6款)。
- 陈述中有非韩语的文字或符号的,须予以翻译(第7款)。
另外,调查需要时,须经嫌疑人同意才能检查住所或物品,或要求提交文件·物品(第50条)。不能没有同意就随意检查。
3. 笔录为什么重要?
对出入境事犯的调查准用第47条至第50条,此时嫌疑人讯问笔录视为《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的嫌疑人讯问笔录(第102条第4款)。也就是说,该笔录可能成为之后通告处分、告发、强制驱逐审查等判断的基础材料。因此签名前请务必核对:
- 日期、地点、次数、金额等事实是否与我说的一致
- 是否写了我没说过的话,或漏掉了我说的内容
- 是否有句子认可了我没听懂的表述
请记住,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要求增加、删除、变更(第48条第4款)。
4. 与现场检查、上门调查有什么不同?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为调查外国人是否合法居留,可以走访外国人、雇主、外国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提供住宿的人等,提问或要求提交材料(第81条第1款)。对行为举止或周边情况作合理判断,有相当理由怀疑违反本法的,还可以要求停下并提问(同条第3款)。
被提问或被要求提交材料的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第81条第4款);拒绝或回避提交账簿或材料要求的,处10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截至2026年10月,第100条第2款第3项)。现场提问和依出席要求书进行的调查是不同阶段,请区分处于哪一阶段后应对。
5. 出席前可以做的准备
- **确认出席要求书内容。**记下日期、地点、承办部门和要求目的。
- **整理事实经过。**制作入境日期、居留资格与期限、工作单位与工作期间、搬家日期等时间表。
- **准备证明材料。**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合同、工资记录、租赁合同等能证明事实的文件。
- **决定是否需要口译。**韩语不方便的,请事先说明需要口译。
- **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知道的要说准确。**记忆不确定的部分,不要凭猜测下定论。
- **笔录要读到最后。**确认之后再签名。
6. 调查之后会怎样?
调查后确认有犯罪事实的,机关负责人可以通告缴纳相当于罚金的罚款(第102条第1款)。收到通告书后须在15日内缴纳(第105条第1款),缴纳后同一案件不会再被处罚(第106条)。情节被认定属于禁锢以上刑罚的,立即告发(第102条第3款)。若认定有强制驱逐事由,另行进入强制驱逐程序。收到通告书时如何应对,请参考出入境罚款通告应对指南。
7. 可以委托行政士办理哪些事项?
可以委托核对出席要求书内容、整理事实与证明材料、撰写并代为提交说明违规经过的陈述书·意见书·反省书,以及翻译外文文件。反省书的写法也见事犯审查反省书·陈情书写作指南。侦查机关的刑事调查与审判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如果收到了出席要求书,请先确认上面写的日程,再提前整理需要的材料和要说明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