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录的外国人想暂时回老家或出国出差时,为了回来时不出问题,需要了解再入境许可制度。常有人搞不清是需要许可还是可以免除而陷入麻烦。这篇文章整理再入境许可的基本结构、免除标准,以及无法在期间内返回时的延长方法。
要点
- 已办理外国人登录的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出境后想再入境,原则上须取得再入境许可(第30条第1款)。
- 永久居留资格者和法务部令规定的人员可以免除(第30条第1款但书,施行规则第44条之2)。
- 许可分为只能再入境一次的单次和可再入境两次以上的多次(第30条第2款)。
- 无法在许可期间内返回的,须在期间结束之前取得延长许可(第30条第3款)。
1. 什么是再入境许可?
第30条第1款规定,已办理登录或免于登录的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出境后想再入境的,法务部长官可依申请许可其再入境。依施行规则第39条之7,须将再入境许可申请书连同说明事由的材料提交给厅长·事务所长·出张所长。再入境许可期间在不超过获准居留期间的范围内确定,获批后在护照上加盖许可印或粘贴贴纸。许可手续费请在HiKorea手续费说明中确认。
2. 单次与多次、许可期间
第30条第2款将再入境许可分为只能再入境一次的单次和可再入境两次以上的多次。施行规则第41条的最长期间如下。
| 类别 | 最长期间 |
|---|---|
| 单次再入境许可 | 1年 |
| 多次再入境许可 | 2年 |
| 多次再入境许可(企业投资(D-8)·居住(F-2)中的一定投资者) | 3年 |
多次再入境许可的标准由法务部长官考虑互惠原则等另行规定(施行规则第40条)。居留事务手册指引,出境后在居留期间范围内想在超过1年、2年以内再入境的,可申请多次再入境许可,并说明部分国籍者的多次许可有限制。是否适用,请向机关确认。
3. 免除的情形
依第30条第1款但书,施行规则第44条之2将下列人员列为再入境许可的免除对象。
- 永久居留(F-5)资格者:自出境之日起2年内再入境
- 外交(A-1)至同伴(F-3)、结婚移民(F-6)至其他(G-1)资格者:自出境之日起1年内再入境(剩余居留期间不足1年的,为剩余期间)
但依第11条被禁止入境的外国人,以及依施行规则第10条签证发放须经法务部长官批准的人员除外。手册也指引,受入境限制或签证发放限制的人须前往居住地管辖机关取得再入境许可。免除期间一过,免除就不再适用,所以请务必数好日期。
4. 无法在期间内返回时
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在许可期间内再入境的,须在期间结束前取得法务部长官的再入境许可期间延长许可(第30条第3款)。依施行令第38条,该权限委托给驻外公馆馆长,不仅包括持有再入境许可的人,也包括被免除者无法在免除期间内返回的情形。申请向驻外公馆馆长提出,延长期间自许可期间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且不得超过获准的居留期间(施行规则第39条之8);免除期间的延长也准用该规定(第44条之2第3款)。期间结束后无法使用该程序,所以在国外出现情况时,请立即联系最近的驻外公馆。
5. 出境前后的检查顺序
- 确认自己的居留资格和剩余居留期间。 免除期间可能因剩余居留期间而缩短。
- 判断是否属于免除对象。 有入境限制等情形的,可能不适用免除。
- 需要许可的,出境前申请。 备好申请书和说明事由的材料。
- 确认出境时登录证如何处理。 已取得再入境许可,或属免除对象且将在期间内返回的,不适用缴回义务(第37条第1款)。
- 返回困难时,在期间结束前咨询延长。 请利用驻外公馆。
6. 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我们可以协助填写并代为提交再入境许可申请书、核对是否属于免除对象、指导延长程序,以及翻译外文文件。告发之后的侦查·刑事审判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出境日期确定后,请先确认是否免除以及剩余居留期间。如果担心入境限制,也请参考禁止入境解除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