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雇用不具备就业资格外国人的雇主,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3款,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94条第9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经调查取得犯罪确证后,可以书面通告其缴纳罚款(第102条第1款)。罚款基准额按雇用人数和违规期间确定,从雇用1人、未满3个月的300万韩元起,最多为3000万韩元。除处罚外,雇主在一定期间内邀请外国人(签证发放认定书)和雇用外国劳动者也可能受到限制。
要点
- 法律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3款(禁止雇用)→ 第94条第9项(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罚款基准额(施行规则别表8):雇用1人时按违规期间为300万~1100万韩元,人数增加最多3000万韩元
- 公司一并受罚:依两罚规定,对法人或个人业主也科处罚金(第99条之3第2项)
- 附带不利:签证发放认定书发放限制1年或3年(施行规则第17条之3)、外国劳动者雇用限制3年(《外国人劳动者雇用法》第20条)
- 罚款须在收到通告书后15日内缴纳,否则将被告发(第105条)
1. 非法雇用外国人,雇主会受到什么处罚?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在韩国就业必须取得可以从事就业活动的居留资格;同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雇用不具备第1款规定之居留资格的人。” 雇主违反该规定的,依第94条第9项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与雇用相关的行为也分别受罚: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罚则·法定刑 |
|---|---|---|
| 雇用不具备就业资格的外国人 | 第18条第3款 | 第94条第9项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以营业为目的介绍、劝诱此类雇用 | 第18条第4款 | 第94条第10项 — 同上 |
| 雇用未取得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许可的外国人 | 第21条第2款 | 第95条第6项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未申报所雇外国人的解雇、离职、下落不明等 | 第19条第1款 | 第100条第1款第1项 — 20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 |
出入境违法案件,没有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负责人的告发不得提起公诉;警察等其他侦查机关立案的,也应移交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第101条)。因此,雇主案件同样要经过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的调查,最终以罚款通告或告发结案。
2. 罚款是多少?如何确定?
罚款基准额由《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别表8按雇用人数和违规期间规定。雇用1人时的基准额如下:
- 未满3个月:300万韩元
- 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500万韩元
- 6个月以上未满1年:700万韩元
- 1年以上未满2年:900万韩元
- 2年以上:1100万韩元
人数越多金额越高,雇用50人以上时不论期间均为3000万韩元。完整基准表请见出入境罚款·过怠金基准表。
基准额并非自动适用。厅长、事务所长等可综合考虑年龄与环境、违法动机与结果、罚款负担能力、违规次数等,在基准额二分之一范围内减轻或加重(施行规则第86条第2款);确有必要时,经法务部长官批准也可另行确定金额(同条第3款)。法务部长官还可基于同样情节免除罚款通告(法第103条第2款)。
3. 公司(法人)也会一并受罚吗?
会。法人的代表人,或法人、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员工在业务上实施第94条第9项违法行为的,除处罚行为人外,对法人或个人也科处罚金(第99条之3第2项)。施行规则别表8对两罚规定另设了罚款基准。
但法人或个人为防止该违法行为,已在相关业务上尽到相当注意和监督义务的,不予处罚(同条但书)。要求员工在录用时核实外国人登录证和居留资格的内部流程、管理人员培训记录等,都是说明这一点的依据。
4. 除了罚款,还有哪些不利后果?
邀请外国人受限。 对违反第18条第3款至第5款或第21条第2款的邀请人,法务部长官可在以下期间内不予发放签证发放认定书(施行规则第17条之3第2款):
- 被判500万韩元以上罚金或受500万韩元以上罚款通告并缴纳的,自缴纳之日起3年
- 金额未满500万韩元的,自缴纳之日起1年
- 被判监禁以上实刑或缓刑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
上述情形,法务部长官均可考虑再犯危险、违法动机与结果等情节缩短期限。申请日前1个月内两次以上怠于履行第19条申报义务的人,也属于不予发放的对象(同款第6项)。
雇用外国劳动者受限。 根据《外国人劳动者雇用法》第20条第1款,对未取得雇用许可而雇用外国劳动者、或因违反该法或《出入境管理法》而受到处罚的雇主等,职业安定机关负责人可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限制其雇用外国劳动者。
雇主本人是外国人时。 违反第18条的外国人属于强制出境对象(第46条第1款第8项)。也就是说,外国人雇主因非法雇用被查获时,除罚款外,本人的居留也可能受到审查。持有永住资格(F-5)的人,除非属于同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不会被强制出境。
5. 雇用外国人后还有需要申报的事项吗?
雇用具备就业资格外国人的雇主,在发生①解雇、离职或死亡,②下落不明,③雇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等情形时,应在15日内向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负责人申报(第19条第1款)。违反的,可处20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第100条第1款第1项);施行令别表2的基准额按违规期间从10万韩元(未满3个月)到200万韩元(2年以上)不等。
雇用适用《外国人劳动者雇用法》的外国劳动者的雇主进行上述申报的,视为已按该法第17条第1款申报(第19条第3款)。
6. 被查获后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 调查·要求到场 —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可要求到场并讯问,将陈述记入笔录;须向本人宣读或让其阅览笔录,并询问有无错误(第102条第4款准用第48条)。
- 罚款通告 — 取得犯罪确证后,可书面说明理由,通告缴纳罚款(第102条第1款)。若认为情节相当于监禁以上刑罚,则立即告发(同条第3款)。
- 缴纳 — 自收到通告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第105条第1款)。按通告缴纳后,不会因同一案件再次受罚(第106条)。
- 未缴则告发 — 逾期未缴的应当告发,案件随之进入刑事程序(第105条第2款)。
7. 雇主应整理哪些材料?
围绕减轻或加重罚款的考虑因素(施行规则第86条第2款)以及两罚规定的免责要件(第99条之3但书)整理事实,说明会更清楚。
- 违规期间·人数: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基准额按人数和期间确定,须准确核实
- 违法动机:录用时如何核实外国人登录证和居留资格,为何没有发现对方不具备就业资格
- 注意·监督:录用核实流程、管理人员培训、防止再犯的措施记录
- 结果·负担能力:违规后的纠正措施、经营规模与财务状况
- 违规次数:如无以往违规记录,说明这一事实
与调查笔录不一致的内容反而可能不利,请只写能够确认的事实。
8.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
- 撰写并代为提交向出入境·外国人官署提出的说明书、意见书
- 整理劳动合同、工资资料等提交材料,翻译外文文件
- 限制期满后,撰写邀请外国人所需文件
告发之后的侦查和刑事审判辩护属于律师业务;依雇用许可制等劳动关系法令办理的程序代理属于公认劳务士业务。遇到这些情形,我们会建议您咨询相应的专业人士。
官方依据 — 条文原文(中文为本站译文)
-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3款:“任何人不得雇用不具备第1款规定之居留资格的人。”
- 同法第94条第9项:“违反第18条第3款,雇用不具备可从事就业活动之居留资格的人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同法第105条第1款:“出入境违法者收到通告书后,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
- 同法施行规则第86条第2款:可“考虑年龄与环境、违法动机与结果、罚款负担能力、违规次数等”,在“基准额二分之一范围内减轻或加重”
- 罚款基准额:《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别表8《罚款量定基准》(2020年9月25日修订)
基准日:2026年10月3日,经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现行法令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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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已收到罚款通告书或到场要求书,请先确认上面的日期。我们可以在咨询中一起核对剩余期限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