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韩国旅行的外国人,在酒店或民宿办理入住时,有时会被要求出示护照;经营住宿场所的人也想知道该如何处理外国客人的信息。出入境管理法第81条之3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才适用这项义务。这篇文章整理谁、何时、要做什么,以及违反时的过怠金。
要点
- 持短期居留资格(居留90日以下)的外国人称为住宿外国人(第81条之3第1款,第10条之2第1款第1项)。
- 住宿外国人的资料提供义务仅限于传染病、恐怖警报发布等法务部令规定的情形。
- 住宿业者须自收到资料时(或警报发布时)起12小时内通过信息通信网提交(第81条之3第2款)。
- 违反者可处5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截至2026年10月,第100条第3款第1项之2、之3)。
1. 谁是适用对象?
第81条之3第1款的住宿外国人,是持有第10条之2第1款第1项所定短期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即以观光、访问等目的可居留90日以下(因免签协定等可超过90日的,为该期间)的资格。长期居留资格者不属于本条的住宿外国人。住宿业者是指下列之一的人。
- 依公共卫生管理法申报住宿业的人
- 依观光振兴法登记为观光住宿业、外国人观光城市民宿业、韩屋体验业的人
2. 何时须提供资料?
这并非常态义务。第81条之3第1款限定于传染病危机警报或恐怖警报发布等法务部令规定的情形。依施行规则第69条之2第1款,包括:
- 因传染病扩散发布“关注”阶段以上危机警报,且因保健福祉部长官或疾病管理厅长要求提供资料等,法务部长官认为需要而公告的情形
- 发布“注意”阶段以上恐怖警报,且因相关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等,法务部长官认为需要而公告的情形
须提供的资料是护照、旅行证明书、外国人入境许可书之一(同条第2款)。现在是否适用该义务,请确认法务部公告和住宿场所的说明。
3. 住宿业者如何提交?
依第81条之3第2款,住宿业者须自住宿时或警报发布时起12小时内,通过法务部令规定的信息通信网,将住宿外国人提供的资料提交给法务部长官。施行规则第69条之3规定:
- 提交的资料是护照、旅行证明书或外国人入境许可书的复印件。
- 住宿业者须在住宿信息通信网上进行用户登记,每次提交时一并发送电子签名相关信息。
- 因火灾、停电、通信网故障等经法务部长官认定无法使用信息通信网,或有维护公告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或亲自到访提交。
住宿业者依个人信息保护法持有并管理收集到的资料(第81条之3第3款)。
4. 违反会怎样?
依第100条第3款,对下列情形处5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截至2026年10月)。
- 住宿外国人未提供资料(第1项之2)
- 住宿业者未提交或虚假提交资料(第1项之3)
施行令[附表2]的基准额,两种情形均为(截至2026年10月):
| 违规次数 | 过怠金基准额 |
|---|---|
| 第1次 | 10万韩元 |
| 第2次 | 20万韩元 |
| 第3次 | 30万韩元 |
| 第4次 | 40万韩元 |
| 第5次以上 | 50万韩元 |
过怠金由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征收(第100条第4款),法务部长官可考虑情况予以免除(第100条第5款)。如果收到过怠金通知,类似程序可参考通告处分应对指南。其他违规的金额请见出入境处罚综合指南。
5. 分情形的检查顺序
如果您是旅客
- 入住时确认自己带着护照。外国人还负有随身携带护照等的义务(第27条)。
- 向住宿场所询问该要求是否因特别警报期间而提出。
如果您是住宿业者
- 确认法务部公告目前是否适用该义务。
- 预先在住宿信息通信网上完成用户登记。
- 记录12小时的期限,并确认通信故障时的替代提交方式。
- 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管理收集到的资料。
6. 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我们可以协助核对过怠金通知书中的事实、撰写意见书、检查住宿场所对外国客人的处理流程,以及翻译外语告示。告发之后的侦查·刑事审判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如果收到过怠金通知,请先确认通知书上的日期和异议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