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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住宿场所需要提交护照资料吗——住宿外国人的信息提供义务(第81条之3)与过怠金

短期居留的外国人仅在传染病、恐怖警报等特殊情形下才需向住宿业者提供护照等资料,住宿业者须在12小时内提交。整理适用对象、方式与过怠金基准额,以及双方应如何处理。

撰写 · Sunshine行政士事务所
酒店前台递给客人房卡: 在酒店·住宿场所需要提交护照资料吗——住宿外国人的信息提供义务(第81条之3)与过怠金

来韩国旅行的外国人,在酒店或民宿办理入住时,有时会被要求出示护照;经营住宿场所的人也想知道该如何处理外国客人的信息。出入境管理法第81条之3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才适用这项义务。这篇文章整理谁、何时、要做什么,以及违反时的过怠金。

要点

  • 持短期居留资格(居留90日以下)的外国人称为住宿外国人(第81条之3第1款,第10条之2第1款第1项)。
  • 住宿外国人的资料提供义务仅限于传染病、恐怖警报发布等法务部令规定的情形。
  • 住宿业者须自收到资料时(或警报发布时)起12小时内通过信息通信网提交(第81条之3第2款)。
  • 违反者可处5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截至2026年10月,第100条第3款第1项之2、之3)。

1. 谁是适用对象?

第81条之3第1款的住宿外国人,是持有第10条之2第1款第1项所定短期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即以观光、访问等目的可居留90日以下(因免签协定等可超过90日的,为该期间)的资格。长期居留资格者不属于本条的住宿外国人。住宿业者是指下列之一的人。

  • 依公共卫生管理法申报住宿业的人
  • 依观光振兴法登记为观光住宿业、外国人观光城市民宿业、韩屋体验业的人

2. 何时须提供资料?

这并非常态义务。第81条之3第1款限定于传染病危机警报或恐怖警报发布等法务部令规定的情形。依施行规则第69条之2第1款,包括:

  1. 因传染病扩散发布“关注”阶段以上危机警报,且因保健福祉部长官或疾病管理厅长要求提供资料等,法务部长官认为需要而公告的情形
  2. 发布“注意”阶段以上恐怖警报,且因相关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等,法务部长官认为需要而公告的情形

须提供的资料是护照、旅行证明书、外国人入境许可书之一(同条第2款)。现在是否适用该义务,请确认法务部公告和住宿场所的说明。

3. 住宿业者如何提交?

依第81条之3第2款,住宿业者须自住宿时或警报发布时起12小时内,通过法务部令规定的信息通信网,将住宿外国人提供的资料提交给法务部长官。施行规则第69条之3规定:

  • 提交的资料是护照、旅行证明书或外国人入境许可书的复印件。
  • 住宿业者须在住宿信息通信网上进行用户登记,每次提交时一并发送电子签名相关信息。
  • 因火灾、停电、通信网故障等经法务部长官认定无法使用信息通信网,或有维护公告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或亲自到访提交。

住宿业者依个人信息保护法持有并管理收集到的资料(第81条之3第3款)。

4. 违反会怎样?

依第100条第3款,对下列情形处5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截至2026年10月)。

  • 住宿外国人未提供资料(第1项之2)
  • 住宿业者未提交或虚假提交资料(第1项之3)

施行令[附表2]的基准额,两种情形均为(截至2026年10月):

违规次数 过怠金基准额
第1次 10万韩元
第2次 20万韩元
第3次 30万韩元
第4次 40万韩元
第5次以上 50万韩元

过怠金由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负责人征收(第100条第4款),法务部长官可考虑情况予以免除(第100条第5款)。如果收到过怠金通知,类似程序可参考通告处分应对指南。其他违规的金额请见出入境处罚综合指南。

5. 分情形的检查顺序

如果您是旅客

  1. 入住时确认自己带着护照。外国人还负有随身携带护照等的义务(第27条)。
  2. 向住宿场所询问该要求是否因特别警报期间而提出。

如果您是住宿业者

  1. 确认法务部公告目前是否适用该义务。
  2. 预先在住宿信息通信网上完成用户登记。
  3. 记录12小时的期限,并确认通信故障时的替代提交方式。
  4. 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管理收集到的资料。

6. 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我们可以协助核对过怠金通知书中的事实、撰写意见书、检查住宿场所对外国客人的处理流程,以及翻译外语告示。告发之后的侦查·刑事审判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如果收到过怠金通知,请先确认通知书上的日期和异议方法。

常见问题

Q. 外国人住宿时一定要提供护照资料吗?

不是。第81条之3规定,短期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在传染病危机警报或恐怖警报发布等法务部令规定的情形下,才须向住宿业者提供护照等资料。依施行规则第69条之2,是指发布“关注”阶段以上传染病危机警报或“注意”阶段以上恐怖警报,且因相关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等而由法务部长官公告的情形。

Q. 住宿业者如何提交资料?

住宿业者须自住宿时或警报发布时起12小时内,通过信息通信网将住宿外国人提供的资料提交给法务部长官(第81条之3第2款)。提交的资料是护照、旅行证明书或外国人入境许可书的复印件,因通信故障等无法使用时,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或亲自到访提交(施行规则第69条之3)。

Q. 违反义务会受到什么处分?

住宿外国人不提供资料的,依第100条第3款第1项之2;住宿业者不提交或虚假提交的,依同款第1项之3,均处5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施行令附表2的基准额为第1次10万韩元、第2次20万韩元、第3次30万韩元、第4次40万韩元、第5次以上50万韩元(截至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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