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已完成外国人登录的外国人搬家后,须在迁入之日起15日内申报居留地变更(《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款)。逾期即成为可处100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出入境事犯(第98条第2项),实务中大多在调查后以罚款通告处分结案。罚款基准额按逾期期间从10万韩元到100万韩元不等。换发新护照或姓名变更时的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是另一项义务,违反的不是罚款,而是过怠金。
要点
- 居留地变更申报:迁入之日起15日内,向新居留地的市·郡·区·邑·面·洞或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报(第36条第1款)
- 逾期:可处1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98条第2项)→ 罚款基准额10万~100万韩元(施行规则别表7)
- 登录事项变更申报(护照·个人信息):15日内向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报(第35条)→ 逾期可处过怠金10万~100万韩元(施行令别表2)
- 居留地变更申报视同居民登录迁入申报(第88条之2第2款)
- 罚款须在收到通告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否则将被告发(第105条)
1. 居留地变更申报应在何时、向哪里办理?
《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依第31条完成登录的外国人变更居留地时,应依总统令规定,自迁入之日起15日内,向新居留地的市·郡·区或邑·面·洞负责人,或管辖该居留地的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负责人进行迁入申报。"期限的起算点不是合同日期,而是实际迁入之日。
- 申报机关:新居留地的居民中心(邑·面·洞)、市·郡·区厅,或管辖新居留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任选其一
- 线上:也可以通过法务部长官指定的信息通信网申报(施行令第45条第1款后段)。
- 提交材料:居留地变更申报书和外国人登录证(第36条第2款),以及能证明迁居事实的材料之一——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其他材料(施行规则第49条之3第2款)
- 与居民登录迁入申报的关系:依《出入境管理法》进行的居留地变更申报,视同《居民登录法》上的迁入申报(第88条之2第2款),无需重复办理。
受理机关会在外国人登录证上记载新的居留地后返还(第36条第2款)。持有移动外国人登录证的人通过电子民愿窗口申报的,可以用在移动登录证上收录变更事项来代替(同条第8款)。
2. 逾期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98条规定,**"违反第36条第1款规定的居留地变更申报义务的人"**处1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2项)。这是刑罚条款,违规者即成为"出入境事犯",案件按以下规则处理:
- 出入境事犯案件,没有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负责人的告发,不得提起公诉;警察等其他侦查机关立案的,应移交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第101条)。
- 官署负责人经调查取得犯罪确证后,可以书面载明理由,通告其缴纳相当于罚金的金额,即罚款(第102条第1款)。
3. 罚款是多少?如何确定?
罚款基准额由《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别表7]罚款量定基准中关于居留地变更申报义务的项目,按违规期间确定。
| 违规期间(超过申报期限的期间) | 罚款基准额 |
|---|---|
| 未满3个月 | 10万韩元 |
| 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 | 30万韩元 |
| 6个月以上未满1年 | 50万韩元 |
| 1年以上未满2年 | 70万韩元 |
| 2年以上 | 100万韩元 |
基准额并非照搬适用。厅长·事务所长·办事处长可参酌年龄与环境、违规动机与结果、罚款负担能力、违规次数等,在基准额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减轻或加重(施行规则第86条第2款)。法务部长官也可基于同样的情况免除通告处分本身(法第103条第2款)。如需与其他违规类型比较,请参阅出入境罚款·过怠金基准表。
4. 护照或个人信息变更时有什么不同?
与居留地变更申报名称相近的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第35条)是另一项义务。
- 适用情形:①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国籍,②护照号码、签发日期及有效期,③法务部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
- 期限·申报机关:15日内,向管辖居留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官署负责人申报(第35条)。申报书须附外国人登录证和护照(施行令第44条第1款)。该申报须向出入境·外国人官署提交,而非居民中心。
- 违反时:10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第100条第2款第1项)。这不是刑罚,因此适用过怠金科处程序,而非罚款通告处分。
过怠金基准额(施行令[别表2]中关于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的项目)为:违规期间未满3个月10万韩元,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30万韩元,6个月以上未满1年50万韩元,1年以上100万韩元。可考虑违规程度·动机·结果及年龄·环境·负担能力等,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减轻;但正在拖欠过怠金的,不予减轻(同别表一般基准)。
科处过怠金前,会先发出事前通知,并给予10日以上的意见提交期间(《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第16条第1款)。意见有相当理由的,可以不予科处或变更内容(同条第3款);在期限内主动缴纳的,可在百分之二十范围内减轻(同法第18条、施行令第5条)。对科处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提出异议(同法第20条第1款)。
5. 逾期申报会影响居留吗?
与强制出境事由的关系。《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列举了强制出境事由,违反居留地变更申报义务(第36条)和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义务(第35条)均不在其中。相反,完全未办理外国人登录(违反第31条)属于第12项规定的强制出境事由,罚则也更重,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95条第7项)。如果入境后超过90日仍未办理外国人登录,情况与本文不同,需要另行确认。
与各居留资格要件的关系。对于以实际居住为居留要件的资格,居留地申报本身就是要件的确认。法务部《外国人居留指南手册》(2026年3月)"地区特化型优秀人才(F-2-R)"一项在说明实际居住认定特例时写明:"自租赁合同签订日至迁入申报日超过15日的,构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居留地变更申报)",违反特例条件的可能被取消居留资格。同一手册的留学生一项也指引应在迁入之日起15日内申报。
6. 发现已经逾期时,应按什么顺序应对?
- 立即申报——即使已过期限,仍须申报。罚款基准额随违规期间上升,拖延越久,可能落入更高的区间。
- 核对日期——整理实际迁入日(搬家日)、租赁合同的签订日·入住日和申报日。违规期间据此计算。
- 应对调查·到场要求——收到到场要求后,陈述会记入笔录;笔录须向本人宣读或供其阅览,并询问有无需要更正之处(第102条第4款准用第48条)。
- 通告处分·缴纳——自收到通告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第105条第1款)。按通告缴纳后,同一案件不再受处罚(第106条)。逾期未缴的将被告发,但在告发前缴纳的不予告发(同条第2款)。
7. 陈述书应整理的内容
按照罚款的减轻因素(施行规则第86条第2款)整理事实,说明会更清楚。
- 违规期间:迁入日、申报日及其间隔——这是决定基准额区间的事实,请附证明准确说明
- 违规动机:不知道申报义务的原因、曾尝试前往居民中心或官署的记录、合同与入住日期不一致的经过
- 结果:是否在逾期后主动申报,是否一直遵守其他居留义务
- 负担能力·环境:收入、抚养家属、学习或工作情况
- 违规次数:如无既往违规记录,请写明
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会与笔录对照,反而可能不利,因此只写能够证实的事实。撰写要点也可参阅出入境违规审查的悔过书·求情信怎么写。
8. 我们可以提供的帮助
- 填写居留地变更申报书·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并检查提交材料
- 撰写并代为提交说明违规经过的陈述书·意见书
- 整理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翻译外文文件
未经通告处分而被告发后的侦查·刑事审判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本所不予受理。
官方依据 — 条文原文(中文为本站译文)
- 《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款:"依第31条完成登录的外国人变更居留地时,应依总统令规定,自迁入之日起15日内,向新居留地的市·郡·区或邑·面·洞负责人,或管辖该居留地的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负责人进行迁入申报。"
- 同法第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处100万韩元以下罚金。……2. 违反第36条第1款规定的居留地变更申报义务的人"
- 同法第88条之2第2款:"依本法进行的外国人登录和居留地变更申报,视同居民登录和迁入申报。"
- 同法第100条第2款第1项:违反第35条的人——10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
- 罚款基准额:《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别表7]罚款量定基准 / 过怠金基准额:《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别表2]过怠金科处基准
基准日:2026年10月7日于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确认现行法令(《出入境管理法》2026年1月23日施行,施行令2026年10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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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搬家已超过15日,请先在今天完成申报。如已收到到场要求书或通告书,请确认上面的日期,我们可以在咨询中一起核对剩余期限和陈述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