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资格或居留期间有问题的外国人,去医院、送孩子上学或报案时,常担心“公务员会不会通报出入境”。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规定了公务员的通报义务及其例外。这篇文章整理其范围与界限。需要先说明的是,免除事由是有限的,也不是解决居留问题的制度。
要点
-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属于强制驱逐事由或被认定违反本法的人,应立即向机关负责人通报(第84条第1款正文)。
- 因通报而无法达成职务本来目的,且属于总统令规定的事由时,可以不通报(第84条第1款但书,施行令第92条之2)。
- 免除只是该公务员通报义务的例外,并不会使居留状态变为合法。
1. 通报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84条第1款将义务主体定为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发现属于第46条第1款各项强制驱逐事由的人或被认定违反本法的人,应立即告知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的负责人。同条第2款另规定,监狱、看守所等的负责人在被通报对象外国人确定释放或出狱时,应立即告知。
2. 免除通报义务的事由
依第84条第1款但书,施行令第92条之2规定了下列免除事由。
- 幼儿园及中小学在外国学生的学校生活中得知身份信息
- 公共保健医疗机构的负责公务员在保健医疗活动中得知患者身份信息
- 在执行儿童福利法所定保护措施或儿童相关业务过程中得知身份信息
- 青少年咨询福利中心在咨询、紧急救助、自立、医疗支援等业务中得知身份信息
- 其他公务员在犯罪被害人救助、人权侵害救济等法务部令所定业务中,认为该外国人的被害救济应优先的情形
第5项的法务部令业务由施行规则第70条之2规定:涉及杀人、伤害、暴行、拘禁、胁迫、人口买卖、强奸、猥亵、盗窃、抢劫、诈骗、敲诈等犯罪的侦查;违反暴力行为处罚法、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的犯罪侦查;违反职业安定法的调查;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所定人权侵害、歧视行为的调查与救济;对拖欠工资等的调查与监督;以及法务部长官规定的其他业务。
3. 免除的界限
- 对象是“公务员”。 第84条规定的是公务员的义务,所以是什么机构、是否为职务中得知的信息,适用结果会不同。
- 免除仅限于列举的业务。 适用于与该业务相关而得知的身份信息,出于其他目的的接触可能不适用免除。
- 还有其他途径。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可以对外国人是否合法居留进行动向调查(第81条第1款),也可以访问雇用或留宿外国人的人并提问。
- 居留问题本身依旧存在。 无居留资格或超过居留期间的状态仍属违规。超期居留违反第94条第17项,可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也属于强制驱逐事由(截至2026年10月,第46条第1款第8项)。
4. 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居留上有问题,与其寄希望于免除事由,不如先确认整理居留状态的办法。愿意自费自愿出境的人可作出出境命令(第68条第1款第1项),请参考外国人自愿出境指南。按违规类型划分的罚款见出入境处罚综合指南,收到通告书后的程序见通告处分应对指南。
5. 现在可以做的顺序
- 确认现在的居留资格和剩余期间。 查看外国人登录证和护照上的日期。
- 治疗或学业按需继续。 向机构询问使用程序,避免放弃必要的医疗或教育。
- 如果受到侵害,记录受害内容。 整理日期、地点和证明材料。
- 确认整理居留问题的办法。 检查延长、变更、自愿出境中有哪些选择。
- 收到出席要求书或通告书,先确认期限。 通告书自收到之日起15日。
6. 行政士事务所可以协助的事项
我们可以协助检查居留状态、准备居留延长·资格变更·出境命令申请材料、撰写说明违规经过的陈述书,以及翻译外文文件。告发之后的侦查·刑事审判辩护不属于行政士的业务范围,我们不承接。
如果感到担心,请先整理好日期和材料再来咨询。
